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熊某群與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葉某明、熊某群、葉某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判處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日股份”或“新日公司”,股票代碼603787.SH)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萬元。
原告葉某明于2019年3月下旬想購買電動車,被告鑫泰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葉某明其為北京市石景山唯一的政府指定殘摩銷售點,品質有保障。葉某明聽信其工作人員的推銷,于2019年3月22日在鑫泰公司處以4200元的價格購買由新日股份生產的白色新日電動自行車一輛(含鋰電池、充電器)。 2021年6月12日晚,原告熊某群將從鑫泰公司處購買的新日電動車的鋰電池拿回家里充電,6月13日早晨六時左右拔掉電源,準備帶下去使用,但當日7時20分許電動車鋰電池在斷電后突然起火、爆炸。 大火燃燒了整個客廳,導致三原告被困火中,被煙熏到呼吸困難,不得不進行吸氧治療,精神受到極大驚嚇。大火和濃煙將原告居住房屋內物品全部毀損,燒毀了原告的皮包及里面的各種證件、家電、家具、衣物鞋帽、炊具、衛(wèi)浴潔具、門窗等財產,還燒毀了原告收藏的古董花瓶、琥珀手串、屋內佛像、油紙傘、多幅十字繡品以及父母遺像等珍貴紀念照片。 被告生產、銷售的新日電動車鋰電池起火爆炸,導致原告財產損失、珍貴的照片被燃燒無法恢復,且精神上受到極大驚嚇。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guī)定,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