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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fā)布嚴禁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的通告

 
 
 
發(fā)布日期:2024-03-11  瀏覽量:9961  掃描到手機   關注公眾號

今日,我們了解到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四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

全文如下:

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高層民用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不得上樓入戶,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四、對違規(guī)停放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五、因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六、因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大居民要強化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yè)主委員會、業(yè)主大會及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guī)行為要予以制止。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舉報投訴。

來源:電車之家   http://www.qsdwkyb.com/news/show-1657895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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